
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的基礎,沒有合適的技術方案,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就無從談起。盡管國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術被認為是成熟的,但這恰恰是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所以,在國內尚沒有大力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的時候,就應該首先花大力氣進行建筑垃圾資源化的科研工作。實施符合我國實際的建筑垃圾資源化戰略和技術方案,仍需要有針對我國實際的科研工作基礎。科研工作主要應集中于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場化措施,開發簡單的分析方法用于鑒別再生材料與環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是一個復雜的廢物循環利用過程,在此過程中,須同時處理好兩個重要的環節:1) 建筑垃圾的分類回收;2) 回收后的再利用。
這兩大環節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缺一能不。建筑垃圾不進行分類回收也就無法利用,分類回收后不進行相應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類的意義,同樣也不能進行資源化。國內有一些城市和社區也曾經試行過建筑垃圾分類投放,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同時也因沒有解決好分類收集后建筑垃圾的利用問題,因此,最終沒有很好地堅持下去。在建筑垃圾的資源化方面,應禁止填埋還可利用的建筑垃圾,有義務的單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設備或者委托第三方來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強調產生垃圾的單位首先自己要有解決資源化利用的條件,或支付較高的處置費用委托其他單位幫助處置。凡利用垃圾生產出的材料和產品,國家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
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工作是一項政府行為,不少發達國家均采取了相應的對策。比如,歐共體的FAST 規劃,把資源的再生利用與信息、生物技術和就業并列為四大課題之一。前蘇聯也完成了“完善在國民經濟中利用再生資源”的立法。日本在垃圾資源回收方面也居于實踐地位,町田市成立了一個廢物再利用文化中心,把廢物回收、資源再生利用提高到民族新文化的高度等。中國目前相關的法律及對策還很不健全,因此中國各級政府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根據本國國情,制定出一套從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清運到分類、利用的相關法律和優惠政策來引導和約束公眾行為。在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的管理上,由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辦法與實施意見,政府辦公會可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如交通、財政、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分工協作,形成制度,這樣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則,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要讓會與建筑垃圾打交道的每一個人都知道建筑垃圾是一種可利用的資源,同時提高建筑工人的環保意識,并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最新技術和工藝方法介紹給大家。
一旦頒布了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的法律,就應該通過嚴格的監督執法來使法律得到確實的遵守,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