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的一些發達國家城市化進程在我國之前,因此較早的面臨建筑垃圾的處理問題。他們在建筑垃圾的處理方面,經驗豐富,技術成熟,設備先進,建筑垃圾的回收會用率高,建立了產業鏈,相關政策法規完善,公民的意識觀念很強。
日本作為一個資源匱乏的國家,對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回用重視程度很高。在上世紀60年代,日本政府就開始了對建筑垃圾進行系統的管理,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政策,引導建筑垃圾相關產業的發展。在1977年,日本實施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上使用規范》,明確了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標準。在1991年,政府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行業的法規,保障了行業內相關企業的發展。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處理,盡量在源頭上減少,最好能直接進行消化,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效率。現在,日本的很多地區,建筑垃圾的回收回用效率達到了99%以上。在改造工程中,住宅小區實現了對建筑垃圾的完全處理。

美國作為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最早的國家之一,現在的建筑垃圾的再生行業已經非常成熟,再生產品也得到了較好的利用。在1915年,美國就開始對公路上的廢舊瀝青再生利用。經過將近一百年的發展,美國對混凝土瀝青廢舊物的利用率已經達到了100%。美國政府制定了建筑垃圾企業的行政許可制度,規范了整個行業的發展。美國政府在《好的基金法》中明確規定:任何企業都必須妥善處理本身所產生的廢棄物,更加激發了相關企業處理廢棄物的研究熱情。
德國作為世界上工業和技術最先進的國家之一,最早制定了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在20世紀70年代之后相繼實施了《廢物處理法》、《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等法律,促進了建筑垃圾處理技術的研究,也出現了一大批相關方面的企業。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環境標志的國家,大大促進了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德國政府一方面通過較高的垃圾處理費用保證建筑垃圾回收企業的收入,同時通過財政補貼使再生產產品的價格較低,有利于企業的銷售。德國擁有世界上生產規模最大的垃圾處理廠,整個的建筑垃圾處理已經形成了完善的產業鏈,為德國的環境保護做著巨大的貢獻。

綜合發達國家在建筑垃圾處理方面的經驗,從建筑垃圾的全過程管理角度分析,在源頭產生階段減量化,在回收運輸階段精細化,在再生利用階段資源化,是它們很好地處理建筑垃圾的關鍵。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政策,明確再生產品的質量標準,營造整個產業健康發展的大環境,重視科研投入,引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業茁壯成長,保證整個行業的繁榮。相關企業不斷的探索新方法,發明新技術既要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又要保證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不斷提高。上述關于建筑垃圾處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借鑒。